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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杂谈」请看七浦路艾滋针谣言真相

近期在网上广为流传了一则骇人听闻的传闻:“有人在上海(或其他城市)的火车站、七浦路(或其它人流密集的场所)用带有艾滋病毒的针管扎人”,由于该传闻的内容与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故此传闻在面世后受到大量关注及频繁转载。至今,继在网上各大论坛均出现此类传闻后,我甚至还收到了朋友发来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均言之凿凿,思之慌慌。

笔者作为一名新闻从业人员,带着对自身健康的关心和对此传闻真实性的疑惑,追踪了整个“艾滋针事件”的过程,估计报社是不会发表了,还是贴出来让广大网友共享吧。

首先利用搜索引擎,笔者发现,类似的传闻在02年就出现过,但没过多久就无疾而终,传闻中涉及北京、上海、广东等各地,甚至连宝岛台湾也没能幸免。

而最近沸沸扬扬的“上海火车站、七浦路等艾滋针事件”最早出现在11月30日,()。而后在内容中出现了两次有趣的变化:

第一次出现于12月12日,某版本中称火车站、七浦路、香港名店街这些地方警方已经张贴了通缉令,警告市民小心被扎。笔者于14日去实地访问勘察并专门到派出所了解情况。结果是不但警方说没有在七浦路发过所谓的“通缉令”,也没有接到过任何被扎者的报案,而且在几处现场,笔者也未能发现传闻中所说的“通缉令”倒是遇到了几个在找“通缉令”的人。值得一提的是一位年轻的张姓警官很认真的向我们解释了警方对发布通缉令是严格规定程序的。他给我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通缉令的发布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也就是说只有对应当逮捕且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才会发布通缉令,对于“艾滋针事件”警方是不可能发布所谓的通缉令的。同时,被我们采访的派出所均表示对此事的关注,称如确有群众在公共场合受到此类侵犯,请立即拨打110或者向周围巡逻的民警报警,警方会依法对其处理。而非常有意思的是,网上诸多关于警方已张贴通缉令的帖子却从未提及通缉令的具体细节,难道如此重要而且显而易见的内容热情的知情者也愿意一笔忽略而过?

第二次内容上的变化出现于12月13日,某版本中称“现在七浦路上有很多吸毒的人,拿着带艾滋的针头乱扎街上的行人,最近我们同学的朋友中招了,在一边走路一边发信息时无意中被扎了一下,因为被扎的部位疼痛的时间很长, 所以去医院看了一下,为确认为艾滋!!!”。笔者与二位同事于15日分别走访了位于中山西路1380号的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包括华山、瑞金、中山、上海市传染病医院在内的四家三甲医院。结果是被告知在11月份至今均未有因为被针扎后疑似艾滋病而前来求诊的病人。其中上海市传染病医院的一位朱姓主治医师请我们转告广大网民:艾滋病病毒要从针扎的途径让人感染的比率相当低,在医疗上不慎发生针扎事件而被感染的几率是1/200,而且艾滋病毒本身是很脆弱的,离开人体之后,它很难单独存活,所以病毒从离开人体之后如果不是“立即”被注射到他人体内,只是通过针管或邮寄方式是很难造成感染的。不过如果有群众被疑似艾滋针扎伤,应立刻到医院就诊,最快2周才可以检验出病毒抗体,医院也会持续监测病毒情况,如果追踪半年没有检验出抗体,应可排除感染。

最后看看网上的这些传闻的原话:“得艾滋的是我同学打工店里经理的朋友3对恋人去七浦路都被扎了,3个确诊为爱滋”、“七浦路火车站那,有感染了艾滋的新疆人用抽了自己血的针筒戳别人,默哀三分钟,我好友的室友上师大的同学已经被感染了艾滋了女孩子已被送回家,那帮团伙被通缉,但还没抓到,情报确切...等等,不一而足。可笑的是这些传言里当事人与发布者的关系都比较远,诸如什么好友的室友,同学经理的朋友,妹妹同学的哥哥,哥哥同事的妹妹等等。综合采访所得和对网上众多传闻的分析,此事的真相已经昭然于世,这是一条彻头彻尾的谣言,而且越拷贝越走样!!!

最后,笔者于16日联系上了上海警方的一位负责人,对于“艾滋针事件”他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我国近期接连发生在互联网上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非典时期故意夸大疫情,深圳K113次列车被洗劫的谣言等层出不穷。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炮制了谣言,随即被一群好事者添油加醋,广泛传播,这已经成为国内众多谣言出炉的一种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明确规定,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希望广大网民能够以理智、客观、平和的心态去面对网上的众多信息,不要听风就是雨。”对于那些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造成严重社会恐慌的网民,要小心警察找上门啊。看来网上说话也要讲些社会责任了。不过话又说回来,不管怎样,在人群复杂的公共场所,广大网友还是有必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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